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、自查、编制监测方案、实施监测和核查、编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,具体工作程序见下
(一)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
1.编制单位: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。
2.工作内容:如实查验、监测、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,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“三同时”落实情况,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。
(二)成立验收工作小组,形成验收意见
1.组成成员: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机构、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。
2.工作过程: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参照《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》(环办〔2015〕113号)执行。
3.意见内容:
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;
②工程变更情况;
③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;
④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;
⑤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;
⑥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。
4.合格条件: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,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。
(三)信息公开
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,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,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,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。
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公告
各相关企事业单位:
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国令第682号)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新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
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
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,应当如实查验、监测、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,不得弄虚作假。
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。